索 引 號:40000895X/
分類: 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
發布機構: 證監會
發文日期: 2016年08月31日
名 稱: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王晶、田小瓏)
文 號: 〔2016〕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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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王晶、田小瓏)
〔2016〕105號
轉載自:中國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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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利安達),成立于1993年11月,住所:北京市朝陽區。
王晶,男,1972年9月出生,福建連城蘭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城蘭花)2012年至2014年9月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住址:北京市豐臺區。
田小瓏,女,1974年2月出生,連城蘭花2012年至2014年9月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我會依法對利安達審計執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利安達未要求陳述申辯和聽證;當事人王晶、田小瓏提出聽證申請,我會依法舉行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王晶、田小瓏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利安達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福建金森林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金森)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草案)》存在虛假記載
2014年5月,福建金森開展并購福建連城蘭花部分股權的工作,利安達系福建金森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審計機構。
福建金森2015年1月13日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草案)》中記載:連城蘭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營業收入分別是177,377,491.72元、186,013,693.61元、158,593,486.80元。調查查實,連城蘭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實際的營業收入是149,121,841.72元、158,550,198.61元、136,446,406.80元,各年(期)虛增營業收入分別為28,255,650元、27,463,495元、22,147,080元,虛增比例分別為15.93%、14.76%、13.96%。
以上事實,有福建金森有關公告、連城蘭花出具的有關說明、連城蘭花有關財務報表、銀行存款明細賬、營業收入明細賬、連城蘭花銷售數量金額明細表、有關當事人談話筆錄、連城蘭花及有關當事人銀行賬戶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二、利安達對連城蘭花的風險評估、應收賬款、營業收入的審計未能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一)利安達對連城蘭花2012年至2014年9月財務報告審計總體情況
1.?連城蘭花審計機構變更的情況
根據福建金森有關公告,2014年9月,福建金森聘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瑞華所)擔任重大資產重組的審計機構;2014年10月,福建金森與瑞華所解除合作關系,聘請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華所)為重大資產重組的審計機構;2015年1月,福建金森與大華所解除合作關系,聘請利安達為重大資產重組的審計機構。
2.?利安達審計情況
2014年10月,利安達開始對連城蘭花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財務報表進行審計,2015年1月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審計收費205萬元,簽字注冊會計師為王晶和田小瓏,田小瓏為項目負責人。
(二)利安達未執行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程序
2015年1月,福建金森與大華會計師事務所解除合作關系,聘請利安達為重大資產重組的審計機構。利安達業務承接評價表(索引號B07)未顯示利安達曾關注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或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過必要的溝通。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53號—前任注冊會計師與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第七條和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三)利安達對連城蘭花的風險評估程序未執行到位,未能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
利安達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不包括內部控制)的審計底稿(索引號CA)顯示,會計師實施的風險評估程序包括:向被審計單位項目總體負責人詢問主要業務和行業發展狀況等信息、對蘭花專家進行訪談、對經銷商及花卉市場進行調研與詢價等;審計底稿中蘭花市場調研總結(索引號CA-4)顯示,對蘭花市場的調研分為南線組(具體路線為:南昌、九江、南京、鎮江、揚州、常州、江陰、常熟、太倉、昆山及南寧)、北線組(具體路線為:長春、大連、呼和浩特、天津、唐山、廊坊、濟南、煙臺、鄭州、武漢、長沙、廣州、龍巖)、北京組(北京地區花卉市場及北京4個經銷商)和廣州組(廣州陳村花卉市場)進行;審計總結顯示,,在盤點現場對中國植物學會蘭花分會理事長羅某某進行訪談。截至調查日,會計師未向我會提供向被審計單位項目總體負責人詢問主要業務和行業發展狀況的工作記錄;,且沒有記錄參加訪談的項目組成員,也未能提供項目組成員的出行記錄;未能提供項目組成員進行市場調研的出行記錄,未能證明會計師或其他審計項目組成員執行了上述審計程序。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九條、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四)利安達對連城蘭花應收賬款、營業收入的審計未能勤勉盡責,審計結論不公允
1.?審計底稿未能證明審計程序的履行
應收賬款函證結果匯總表(索引號:ED3-11)顯示,會計師對北京4家經銷商(蔡某某、華某、黃某某、張某某)、上海2家經銷商(李某芳、李某香)、福建1家經銷商(項某某)和廣東1家經銷商(楊某某)進行實地走訪;經銷商走訪工作總結(索引號CA-4)顯示項目組成員田小瓏等對前述連城蘭花北京4家經銷商、進行現場觀察、訪談;審計總結(索引號CA-6)顯示會計師對廈門1家、上海2家、北京4家經銷商分別進行實地走訪,執行詢問、觀察、記錄、拍照等審計程序。但審計工作底稿中未見上述實地走訪的相關記錄。項目組對前述北京4家經銷商進行現場觀察驗證,未對經銷商進行訪談,項目組也未對連城蘭花其他經銷商進行實地走訪。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相關規定。經查,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連城蘭花賬面記錄的對蔡某某、項某某(上述應收賬款函證結果匯總表、審計總結中涉及的兩位經銷商)虛假銷售收入累計達17,066,335元。
2.?利安達利用前任會計師訪談底稿未做復核,未對不符事項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利安達對經銷商楊某某、楊某浩、楊某春、饒某某、傅某某等以書面詢函形式進行訪談,訪談函的訪談記錄均為連城蘭花董秘王某提供的連城蘭花原審計機構大華所訪談底稿的復印件,利安達審計工作底稿中未見對前任會計師訪談底稿的復核。其中,對北京經銷商黃某某的訪談函件上,被訪談人記錄為楊某妹,利安達審計工作底稿未說明訪談楊某妹的原因,未說明楊某妹與黃某某的關系。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五)利安達未按行業準則規定對銀行存款實施函證程序
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連城蘭花西安分公司的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銀行西安雁塔路支行,賬號:10202××××16)、連城蘭花北京分公司的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九龍山支行,賬戶:02000××××××××084488)、連城蘭花福州分公司銀行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閩侯南嶼支行,賬戶:1316××××××××023)均銷戶。會計師未對上述銀行賬戶實施函證程序,也未說明不實施函證程序的理由。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以上事實,有福建金森有關公告、審計業務約定書、利安達為本次重組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底稿、會計憑證、利安達和當事人出具的有關說明、有關當事人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利安達對連城蘭花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財務報表的審計未按照行業標準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53號—前任注冊會計師與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的相關規定,導致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和《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對利安達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王晶、田小瓏。
當事人王晶、田小瓏在在提交的陳述申辯材料、補充證據及聽證會上提出:1.?“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描述未能區分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2.?審計收費205萬元是用途不同的兩個審計報告的合計收費,其中提交給證監會的與重組相關審計報告收費應為109萬元。3.?其口頭執行了前后任會計師的溝通程序并形成底稿。4.?項目組按照審計準則要求的五個方面,履行了風險評估程序,并已經識別出營業收入的確認和計量為重大錯報風險并且采取了應對措施。5.?項目組具體執行的營業收入的審計超過20大項,在判斷是否勤勉盡責時,應整體考慮。6.?處罰告知書中認定蔡某某、項某某的虛假銷售收入累計數額與調查記錄存在不一致。7.?未對分公司銀行存款事實函證程序不能構成未勤勉盡責的依據。8.?在判斷會計師是否勤勉盡責時,應充分考慮審計的固有風險。9.?審計底稿在報告出具10日后就上報福建證監局檢查,尚未完成底稿整理程序。10.本項目兩名簽字注冊會計師審計態度一貫嚴謹,從未有過不良記錄。福建金森提交申請材料后7天后就主動撤回申請文件,未對市場產生重大影響。
經復核,我會認為:第一,經過調查,利安達在對連城蘭花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相應的審計程序未履行到位,未收集充分合理的審計證據,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第二,審計收費問題。認定本次審計收費金額的依據是2014年11月利安達和福建金森簽訂的《審計業務約定書》,而不是單方的情況說明,審計業務約定書并未對本次審計分項目收費進行約定,涉案審計報告的審計期間涵蓋合同約定審計區間即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且當事人在不同期間對審計業務收入提出了不同的數額,對當事人該項申辯意見不予采信。第三,對前后任會計師按照業務規則進行溝通的情況,當事人沒有提出具有證明力的證據予以證明,審計工作底稿亦未按要求載明與前任會計師的溝通情況記錄。第四,根據利安達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審計底稿,會計師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包含五項審計程序,其中三項審計程序未執行到位。第五,結合被審計單位連城蘭花所處的行業狀況、經營模式、銷售特點等,通過查閱會計師營業收入的審計工作底稿,對照有關業務規則綜合考慮認為,會計師對營業收入的審計程序未執行到位,未收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審計未能勤勉盡責,審計結論不公允。第六,我會在認定連城蘭花虛增營業收入時,是根據多項證據構成的證據鏈相互印證來認定,包括連城蘭花出具的關于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賬面銷售金額與實際銷售金額差異的情況說明,涉案經銷商的銀行流水,相關當事人的談話筆錄等,經復核無誤。第七,會計師未對當期銷戶銀行賬戶實施函證程序,審計底稿也未說明不實施函證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12號—函證》有關規定。第八,據調查,審計機構對重要的審計科目,如營業收入的審計程序未執行到位,未能收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作出本處罰決定已經考慮審計固有的風險,通過綜合判斷認定審計機構未勤勉盡責的違法事實。第九,根據對利安達有關人員詢問筆錄,提交給福建證監局的審計底稿即為項目組提交給利安達事務所復核的底稿。此外,調查期間,利安達及兩名簽字會計師從未提出要補充審計底稿相關內容。第十,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基于本案認定的利安達在審計執業中的有關違法事實。我會已充分考慮福建金森主動撤回申請材料的有關情形。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沒收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入205萬元,并處以205萬元罰款。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晶、田小瓏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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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
2016年8月31日
“季豐的會計師驛站”(原名"注冊會計師",微信號“CPA-jifeng-weixin”)是一個注冊會計師分享信息和經驗的平臺,是朋友們百忙之中休息且不耽誤學習的空間。就像一個驛站,休息之余可以獲得一些有價值的資訊或學習資料。這里還不定期會有資深注冊會計師與朋友們分享心得,探討技術問題。訂閱者如果有希望看到的內容,或者有好的建議可通過微信或微博(http://t.qq.com/jifeng700818)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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